香港金融管理局

admin2026-08-10 10:23:053558

帳戶的開立和操作(包括有關銀行服務、章則及條款費用收的一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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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銀行是否有一套統一的開戶要求和程序?

各銀行在考慮所有相關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認可機構適用)、《銀行營運守則》及其業務策略後,自行制定自身的開戶要求和程序。

A2銀行可否要求公司客戶提供擁有人的資料?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有關指引,銀行須識別及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公司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從而使該銀行信納它知道該實益擁有人為何人,其中包括讓銀行能了解公司客戶的擁有權及控制權結構的措施。實益擁有人通常是指最終擁有或控制該公司客戶的自然人。

A3銀行可否純粹基於客戶的國籍而拒絕開戶申請?

根據「風險為本」的原則,銀行應以一系列因素區分某特定客戶組別之中個別客戶的風險水平。除了國家風險外,還應包括業務風險、產品風險,以及交付渠道風險等因素。銀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做法看待客戶的風險因素,或作出帶歧視性,不成比例或不合理的決定。

A4銀行可否結束我的帳戶?

客戶或銀行在遵守適用章則及條款的情況下,均可隨時結束帳戶。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須事先發出最少30天的通知,或應客戶要求,並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給予更長的通知期,才可結束客戶的帳戶。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帳戶被用作或懷疑被用作非法活動時,此規定將不適用。銀行亦應在適當及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考慮向客戶提供結束帳戶的理由。

A5我可否要求銀行發給帳戶月結單?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須按月向客戶提供帳戶結單,除非(a)銀行已向客戶提供存摺或其他交易紀錄;(b)自上一份結單後,帳戶並沒有進行任何交易;或(c)銀行已與客戶另行商定。

A6銀行可否在沒有給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章則及條款?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果章則及條款的修訂會影響費用及收費,以及客戶的責任或義務,銀行應在有關修訂生效前30日通知客戶。至於其他方面的修訂,銀行應在修訂生效前,給予客戶合理期限的通知。

A7銀行會否就所提供的行政服務,例如影印及列印等,向我收取費用?

銀行是否就所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及收費,以及費用與收費的水平,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須備有有關銀行服務的費用與收費詳情,以供客戶查閱。

A8我的銀行帳戶已有一段時間沒有活動。銀行會否向我收取費用?

銀行是否向不活動帳戶收費,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果銀行首次對不活動帳戶作出收費,須事先於14日前通知客戶,並告知客戶可採取甚麼方法避免有關收費,或從何處索取有關資料。

金管局一直鼓勵銀行在按照商業原則經營業務的同時,亦應顧及市民對銀行服務的需要。所有以往收取不動戶口費用的零售銀行已經取消了該收費。

A9銀行可否調整費用及收費的水平?

銀行服務的費用與收費水平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果銀行調整費用及收費水平(包括釐定費用及收費的基準),銀行應在有關調整生效前最少30日向受影響客戶發出通知,惟若有關調整不在銀行控制範圍則除外。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要讓消費者能夠獲得足夠資料進行比較,從而選擇最切合其本身需要的銀行服務。

A10我的銀行帳戶的存款結餘很低。金管局為甚麼容許銀行就低結存收取費用?

銀行是否對客戶的帳戶設有最低結存限額,以及是否對存款結餘低於指定最低限額的帳戶收取費用,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備有有關最低結存限額,以及一旦帳戶存款結餘低於有關限額的收費的資料,以供客戶查閱。金管局一直鼓勵銀行在按照商業原則經營業務的同時,亦應顧及市民對銀行服務的需要。所有零售銀行都豁免向某些弱勢社群客戶收取低結存收費。數字銀行不得設立最低戶口結餘要求或徵收低戶口結餘收費。你可以聯絡你的銀行了解詳情。

A11我住的附近沒有銀行分行。金管局可否要求銀行在哪裡開設分行?

銀行在哪個地區開設分行,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金管局一直鼓勵銀行在按照商業原則經營業務的同時,亦應顧及市民對銀行服務的需要。

A12銀行可否以購買財富管理/保險產品作為客戶開戶的條件?

銀行不應以客戶同意購買財富管理投資產品或保險產品,或作出大額的首次開戶存款作為開立戶口的條件,或將該等活動與開戶的成功率或所需時間掛鈎。

A13當被銀行拒絕開戶時怎辦?

現時所有零售銀行都設有開戶申請覆核機制,如果你未能成功開戶,你可以要求有關銀行進行覆核,重新審視你的開戶申請。就銀行覆檢開戶申請的相關資訊,請瀏覽金管局網站專頁的「被拒開戶怎辦」。你可以向銀行提供更多的資料,以協助銀行重新審視你的開戶申請。你亦可以考慮嘗試向其他銀行提出開戶申請,就本港各銀行的開戶聯絡資訊及開戶所需資料,請查看金管局網頁。

A14金管局就開戶時提供的住址證明有何要求?

根據於2018年10月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認可機構適用),銀行只須收集客戶的地址資料。為免引起疑問,銀行在若干情況下可為其他目的(例如集團規定、其他本地或外地的法律及監管規定),除了向客戶索取住址資料外,還要求核實客戶的住址。在此等情況下,銀行應向客戶清楚解釋要求核實地址的原因。

「自動交換資料」和「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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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甚麼是AEOI(自動交換資料)?我可以在哪裡得到更多有關資訊?

AEOI(自動交換資料)全寫為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是指就稅務事宜實施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的安排, 旨在提高打擊逃稅工作的透明度,藉以保障各個參與自動交換資料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制完整。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法律框架載於《稅務條例》內。

鑑於實施此安排亦會影響銀行客戶,香港金融管理局與銀行業界合作並指引業界製備自動交換資料便覽,以解答銀行客戶可能提出的一些常見問題。香港銀行公會及私人財富管理公會已分別在它們的網站上刊載了由銀行業界製備的AEOI便覽。該便覽的內容僅供用作一般參考。香港銀行公會及私人財富管理公會的相關網頁連結如下:

香港銀行公會的網頁

私人財富管理公會的網頁

如你想知道更多有關自動交換資料的資訊,你亦可以瀏覽以下網頁內有關此方面的一般資訊:

稅務局的「自動交換資料」網頁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自動交換資料」網頁(只有英文版本)

M2甚麼是《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我可以在哪裡得到更多有關資料?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是一項美國法案,旨在打擊美國人士利用在美國以外的金融帳戶及其他金融資產逃稅的行為。鑑於此新發展亦會影響銀行客戶,香港金融管理局與香港銀行公會合作把公會早前撰寫的FATCA資料便覽進行優化。你可於以下網頁瀏覽由香港銀行公會編製的FATCA便覽更新版本,該便覽的內容僅供用作一般參考。

如你想知道更多有關《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的資料,你亦可以瀏覽以下網頁內有關此法案的一般資訊: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2014年11月13日發出的新聞公報,題為「香港與美國簽署協議以利便香港金融機構處理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press/doc/pr131114_c.pdf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出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跨政府協議》—常見問題」

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doc/fatca-faq2_c.pdf

美國財政部的FATCA網頁 (只有英文版本)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tax-policy/treaties/Pages/FATCA.aspx

美國國家稅務局的FATCA網頁 (只有英文版本)

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rporations/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fatca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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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甚麼是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與「我」有甚麼關係?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非常重視通過實施符合國際標準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來維持金融體系的健全穩定。

銀行業作為金融體系的把關人,在該體制中擔當重要角色。金管局制定了相關政策及指引,以協助銀行建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系統,當中包括一些預防措施,例如客戶盡職審查、交易監察和備存記錄等,以識別及適當地緩減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銀行需要在開戶時及其後定期收集客戶資料和文件,以識別及核實客戶身份,並了解個別客戶的正常和預期的銀行交易活動,以便持續監察任何濫用銀行服務或非法資金流動的情況。

客戶可因應銀行要求,提供準確和最新的資料,藉此為打擊犯罪活動作出貢獻。客戶的合作不但有助於銀行履行法律和監管要求,及維護香港金融體系的健全穩定,而且有助於保護銀行客戶免受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的侵害。

銀行採取「風險為本」的方法進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工作,鑑於個別客戶及銀行服務所涉及的風險不同,所採取的盡職審查及風險緩減措施應與風險程度相稱,並且要避免令客戶承受不必要的負擔。詳細的資料可參照常見問題中的「帳戶的開立及操作」。

有關銀行產品或服務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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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金管局在處理銀行投訴方面有甚麼角色?

金管局是負責促進銀行業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的政府機構。金管局監管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統稱銀行)。金管局期望銀行採取合理措施,並公平、貫徹及迅速地處理投訴。

合理的公眾投訴有助金管局識別在監管或執法方面需要關注的事宜,以便採取所需的跟進行動,包括展開調查及採取監管及執法行動。

惟須注意,金管局不能干預銀行的商業決定、就有關服務質素的事宜或銀行與客戶的爭議作出仲裁或介入有關事宜/爭議,或指令銀行作出賠償。

B2我對銀行感到不滿,可以向誰投訴?

金管局鼓勵你先向銀行提出正式投訴,讓銀行有機會盡早解決問題。許多投訴都是因為誤會或實際情況與期望不符而產生,而問題往往都能夠在客戶與銀行妥善溝通後得到解決。

B3我應該向銀行哪個部門或職員提出投訴?

每間銀行都有專責處理客戶投訴的人員,金管局網站內的「銀行處理客戶投訴的聯絡人名單」載有該等專責人員的聯絡資料。聯絡銀行的客戶服務主任未必能有效協助提出及處理投訴。

B4金管局可以協助我嗎?

金管局重視銀行有否妥善處理你的投訴及回應你關注的事宜,同時亦會監察銀行有否可能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的情況。

若你遇到以下情況,可考慮向金管局作出投訴:

你懷疑銀行及/或其職員行為失當;

銀行拒絕處理你的投訴;

銀行沒有公平地處理你的投訴或其最終回覆未能充分地回應你的投訴;或

你沒有在30個曆日內收到銀行的最終回覆(如屬複雜個案,最長60個曆日)。

B5如果我希望銀行作出金錢賠償,可以怎樣做?

金管局沒有權力指令銀行向客戶作出賠償。

倘若你的投訴涉及金錢糾紛,你可考慮使用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提供的調解及仲裁服務。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獨立而費用相宜的途徑,以替代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他們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某些金錢糾紛。

你可瀏覽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網站(www.fdrc.org.hk)或致電其熱線3199 5199查詢,了解有關詳情。

你亦可就有關糾紛諮詢律師。

B6我如何向金管局投訴銀行?

你需要填妥金管局的網上投訴表格或下載及填妥PDF格式的投訴表格。請盡量完整及準確地填寫投訴表格,並連同投訴相關的資料(包括有關銀行就你的投訴作出的回覆(如有)),透過網上遞交,或以電郵、傳真或郵寄方式交回金管局。此為需要的步驟讓金管局了解你投訴的內容及取得所需的同意,以盡快處理你的投訴。請注意,金管局可能需要為處理你的投訴而向有關銀行或其他第三方披露你向金管局提供的資料(在需要時,包括你的個人資料)。

B7我可以致電金管局提出投訴嗎?

為避免引起任何誤解,金管局需要你填寫投訴表格並交回金管局。

B8金管局可以替我填寫投訴表格嗎?

金管局不會為投訴人填寫投訴表格。

如屬特殊情況,例如因殘疾而無法在沒有協助的情況下填寫投訴表格,金管局會提供特別協助。有關人士可致電2878 1378預約到金管局的辦事處,金管局的職員會與有關殘疾人士會面,並協助填妥投訴表格。

B9金管局收到我的投訴後,會如何處理?

你透過網上提交填妥的投訴表格後,系統會發出包含參考編號的確認通知。接着,金管局會於10個工作天內作出初步回應,通知你金管局是否受理你的投訴。

若投訴表格未填妥,金管局的職員可能會聯絡你以獲取遺漏的資料。資料不全的投訴表格可能會影響金管局處理你的投訴。

B10金管局受理我的投訴後,會如何跟進?

金管局會審研受理的投訴的所有相關資料。一般而言,金管局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若留意到有關個案涉及你與銀行的業務關係及/或有關合約條款和細則,即使你已於較早前向有關銀行提出正式投訴,金管局亦可能會將你的投訴轉介有關銀行作進一步處理。金管局會要求有關銀行在30個曆日*內就你的指控作出詳盡回覆。有關銀行亦須將其回覆的副本送交金管局審閱。

金管局亦可能向有關銀行獲取更多有關你的投訴的資料。

金管局網站內「有關銀行產品或服務的投訴」載有金管局處理銀行投訴的流程圖,有助你了解金管局如何處理銀行投訴。

* 若投訴個案較複雜,有關銀行最遲應在60個曆日內回覆,但仍應在30個曆日內先行致函向你解釋需要較長時間處理投訴的原因。

B11如果我不滿意銀行的回覆,我可以做些甚麼?

如果你不滿意銀行的回覆,可以透過書面方式聯絡金管局,列明你認為銀行的回覆未能充分地回應你的投訴的理由。視乎有否新資料或額外資料,金管局可能會要求有關銀行再次審視你的投訴及/或再向你作出回覆。

B12金管局會審閱銀行的回覆嗎?

金管局會審閱銀行給你的回覆。若金管局認為銀行的最終回覆未能充分回應你所關注的事宜,金管局可能會要求銀行再向你作出回覆。

並非所有投訴都會致使金管局採取監管或執法行動。假如金管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在監管或執法方面需要關注的事宜,金管局會與有關銀行跟進或展開調查。如有充分理據,金管局可能會採取執法行動。金管局在適當情況下也可能會將投訴轉介相關監管機構或執法機關,以考慮採取適當行動。

無論如何,金管局會就你的投訴在適當時間以書面方式通知你處理結果。假如金管局未能在短時間內完成投訴處理過程,將會於每六個月向你扼要交代處理進度。金管局會盡可能向你說明相關投訴處理結果的考慮因素。惟須注意,金管局及其職員須就履行職能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資料遵守《銀行業條例》的保密規定。因此,金管局不能向你透露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所獲得涉及銀行的私人資料(例如監管行動,調查內容)。

B13我可否直接聯絡負責處理我的投訴的職員?

若你希望就你的投訴提供補充資料,你可透過電郵或郵寄以書面方式向金管局提供。此舉可保障各方,盡量避免引起任何溝通上的誤解,以及為各方提供妥當及清晰的紀錄。金管局會審慎考慮你所提供的額外資料,並在完成處理你的投訴後,以書面方式回覆你。

B14金管局的評核結果是否最終的結果?

並非所有投訴都會致使金管局採取監管或執法行動(例如:若投訴涉及的事宜純屬商業性質,或銀行已妥善處理投訴,或金管局認為投訴沒有充分理據支持)。金管局是根據所有現有的相關資料作出評核,相關評核結果亦是最終的。金管局只會在有合理理據的情況下(例如有新的實質資料作支持),才會受理重新檢視相關投訴個案的要求。在此情況下,你可以透過書面方式向金管局提供有關資料。金管局會審研你及有關銀行所提供的所有相關資料,並以書面方式通知你有關投訴處理結果。

無論如何,金管局的評核不會影響你的法律權利。你仍可考慮透過其他途徑,例如民事訴訟,就你的投訴作進一步追討。

若投訴人於得悉金管局的評核結果後,仍持續地就該投訴個案作出投訴,但未能提供任何新的相關資料/證據作支持,金管局可能不會再回應與此投訴個案相關的進一步來函。金管局會事先將此安排及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

B15我可否要求金管局更換負責處理我的投訴的職員?

金管局按運作安排編配職員處理投訴個案,並按既定程序處理每宗投訴個案。在投訴處理過程中,金管局的職員會在監督下以專業的態度審研所有相關資料。金管局的評核及其結果並非個別投訴處理職員的個人意見。

B16如果我認為金管局或其職員沒有妥善處理我的銀行投訴,我可以怎樣做?

假如你對金管局或其職員處理你的銀行投訴有所不滿,可致函金管局法規及銀行投訴處(地址為香港中環金融街8 號國際金融中心2 期55 樓),具體說明你不滿的原因(例如延誤處理,勝任能力及行為未符專業標準)。金管局會按既定程序處理,並會通知你有關結果。惟不受理因不同意金管局就你的個案作出的評核結果或不滿建議作出有關評核結果的職員而提出的投訴。金管局的評核結果為最終的。

若你認為金管局涉及行政失當,可考慮向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提出投訴。關於申訴專員角色的資料載於網站www.ombudsman.hk。

B17金管局對個人資料訂有甚麼政策?

請參閱金管局的私隱政策聲明。投訴中所提供的資料只會用於投訴表格內所述的目的。你向金管局提出銀行投訴前,宜先行細閱該聲明。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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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我的信用卡被用作未經授權交易。我需要承擔有關損失嗎?

如果在你通知發卡銀行表示遺失或被盜取了信用卡或個人密碼,或有其他人知道你的個人密碼之前,你的信用卡被用作未經授權交易,你便有可能需要承擔有關損失。另外,如果你的損失是由於你的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所引致的,又或者你在發現遺失或被盜取信用卡後,未能在可能情況下盡快通知發卡銀行,你亦可能要承擔有關損失。此規定也可能適用於因你未能遵守發卡銀行建議的措施保障你的信用卡或個人密碼,而招致的損失。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假如你沒有涉及任何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並在發現遺失或被盜取信用卡或個人密碼後,在可能情況下盡快通知發卡銀行,你就這類信用卡損失所要承擔的責任應以發卡銀行指明的限額為限,而有關限額不應超過500港元。這個限額僅適用於與你的信用卡帳戶有關的損失,而且並不包括現金透支。

C2如果我在信用卡月結單內發現有未經授權交易,我應該怎樣做?

你應該在結單日期起計60日內通知發卡銀行有關的未經授權交易。根據《銀行營運守則》,發卡銀行可保留權利,在你沒有在指定期限內報告未經授權交易的情況下,視有關的月結單為正確的,而你便可能要為有關的未經授權交易負責。

C3銀行是否有責任核對信用卡帳戶的交易款額與發票款額?

持卡人有責任查閱他們的信用卡帳戶結單,以及向發卡銀行報告任何未經授權或不正常的交易。另請參閱上述第C2條問題的答案。

C4信用卡利息是否設有上限?

儘管銀行獲豁免遵守《放債人條例》(第163章),讓其可以自由釐定利率,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不應向客戶收取敲詐性的利率。若銀行收取按業內公會的有關指引所列的方法計算所得的年利率,超過根據《放債人條例》被假定為屬於敲詐性的利率水平(目前是36厘),有關銀行應有充分理據解釋此等高利率並非不合理或不公平。除非出現非常特殊的金融狀況,按此方法計算的年利率不應超過《放債人條例》所定的法定上限(目前是48厘)。

C5即使我沒有拖欠還款,我的信用卡的發卡銀行可否調高我的利率?我可以怎樣做?

你的信用卡合約可能有一項條款列明即使你從來沒有拖欠還款,發卡銀行亦可調高適用於你的信用卡帳戶的利率。然而,發卡銀行必須給予你至少60日的通知,讓你知會發卡銀行你不接受調高利率,因此打算結束信用卡帳戶。如果你選擇結束信用卡帳戶,發卡銀行應該給予你一段合理期限,讓你按現行利率和不差於你現行的還款方法付清帳戶的結欠款額。

C6我的信用額有甚麼意思?信用額度的水平是怎樣決定的?

「信用額度」通常是指發卡銀行設定的一個上限金額,容許信用卡持有者在此限額內,使用信用卡以信貸方式購物或提取現金貸款。有關釐定信貸額度的詳情,請參閱《監管政策手冊》單元CR-S-5「信用卡業務」第4.6節。

C7是否有任何規則對學生信用卡的信貸額度設定上限?

發卡銀行不應向大專院校學生批核超過10,000港元的信用額度(只適用於新卡),除非有關學生的書面申請隨附財政資料,可證明其具有獨立能力償還所建議增加的信貸額度。

C8我目前每月以信用卡直接付款授權方式向一家商戶付款。現在我希望取消這項直接付款授權,但發卡銀行告訴我不可以受理我取消直接付款授權的指示。我可以怎樣做?

涉及與商戶訂立合約的信用卡直接付款授權,是消費者直接給予商戶而不是發卡銀行,因此消費者應向商戶提出取消該授權的要求。你可以向商戶發出取消授權的書面指示。如果有關的直接付款授權仍然沒有被取消,你可以向發卡銀行提供一份取消指示的副本,要求發卡銀行協助聯絡有關商戶以取回爭議款項及/或取消有關的直接付款授權(視情況而定)。

C9信用卡「退款保障」是甚麼?

一般來說,若消費者以信用卡一筆過繳付商品或服務的款項,如日後對交易有所爭議(例如商戶倒閉未能提供所購買的服務,或所購買貨品與描述不符等),消費者可以透過有關信用卡組織的退款保障機制提出要求退還款項。

消費者可以聯絡發卡銀行申請提出退款要求。發卡銀行在向消費者了解有關爭議交易的詳情後,會透過信用卡組織並根據它們的規則,代消費者向商戶的收單機構就有關交易提出爭議,並要求退款。消費者可以向發卡銀行了解申請提出退款要求方法及有關信用卡組織的退款保障處理程序。退款保障機制的一般(簡化)流程,見附圖。

附圖:退款保障機制的一般(簡化)流程

註(5-8):收單機構或商戶可以根據信用卡組織所訂立的規則接受或拒絕退款要求。如收單機構或商戶拒絕退款要求,但發卡銀行或消費者不同意有關決定,發卡銀行可以根據信用卡組織所訂立的規則要求信用卡組織就有關爭議交易作出最終仲裁。

消費者應留意,透過發卡銀行代為提出的退款要求,必須符合個別信用卡組織所訂立的規則(例如退款保障的追溯期、顯示爭議理由有效的資料等),否則退款要求可能會被拒絕。消費者可以瀏覽發卡銀行的網頁資料或者直接聯絡發卡銀行,查詢該筆信用卡交易是否設有退款保障,及有關的規則。

C10關於信用卡的章則及條款的字體大小,是否設有規定?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發卡銀行須以清楚合理的字體大小和編排披露卡的章則及條款。零售購物及現金透支的年利率,以及其他費用與收費應以顯眼方式列出,同時字體應適當地大於其他章則及條款所用的字體。

C11我過去幾個月都只是還「最低還款額」。但是,上一個月我已在還款到期日把月結單上的總結欠全數還清,為甚麼今個月銀行還要收我利息?

一般來說,若客戶沒有在到期還款日或之前把總結欠全數還清,便會失去免息還款期(註:部分發卡銀行提供之免息還款期只適用於購物簽帳,但不適用於現金透支)。所有未繳清的結欠及新簽帳項均會被即時計息,未還清結欠的利息由上次月結單日計至今次月結單的日期,新簽帳項的利息則由簽帳交易日/掛帳日計至今次月結單的日期。即使客戶之後全數清還月結單上的總結欠(包括此期的利息),部分發卡銀行仍會在下期向客戶收取總結欠由月結單日起計至清還結欠的日期之間的利息。每家發卡銀行計算信用卡利息的方法未必完全相同,你可以致電你的發卡銀行,查詢你的信用卡的利息計算方法,並詢問在還款到期日(或更早)需要繳交的確切還款金額,才可真正全數清還結欠。

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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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若我所用的銀行聘用的收數公司採用騷擾性及不正當的收數手段,我可以怎樣做?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規定所聘用的收數公司不可採取騷擾性及不正當的收數手段。

如果你發現收數公司所採取的收數手段不符合《銀行營運守則》的相關規定,你可以向有關銀行投訴(請參閱有關銀行負責處理客戶投訴的聯絡人名單)。若你對銀行處理投訴的方法不滿意,可與金管局投訴處理中心聯絡尋求協助(請參閱有關銀行產品或服務的投訴 - 常見問題)。

D2收數公司可否向其他人披露我的欠債情況?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規定它們所聘用的收數公司依法行事,並就客戶資料遵守嚴格的保密規定。

D3銀行可否向第三者,包括債務人的諮詢人、家人或朋友追討債項?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第三者(包括債務人的諮詢人、家人或朋友)沒有與銀行訂立正式協議,就債務人的債務作出擔保,則銀行及它們所聘用的收數公司不應試圖直接或間接向該等人士追討債項。

D4如果銀行打算委託收數公司向我追討債項,銀行是否需要預先通知我?

是。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就打算委託收數公司向客戶追討逾期款項一事,預先向客戶發出通知書(通知書寄往客戶向銀行最後報稱的地址)。通知書應載有以下資料:

客戶須予償還的逾期款項;

客戶拖欠款項的時間;

銀行的追討債務部門(即負責監管追討客戶欠款的部門)的聯絡電話;

客戶須就銀行在收數過程中引致的費用及支出補償予銀行的金額(如銀行要求客戶就該等費用及支出作出償還);以及

客戶應第一時間向銀行舉報收數公司使用不正當手段追討債項的情況。

D5銀行要求我支付向我追討債項所引致的費用及支出,銀行可以這樣做嗎?

如果銀行打算聘用收數公司,應在其信貸安排或信用卡的章則及條款內訂明可聘用第三方公司來追討客戶欠款。銀行如保留權利要求客戶償還全數或部分就追討債項過程中引致的費用及支出,則應在章則及條款中列載警告字眼,加以說明。

D6銀行可否聘用超過一家收數公司向我追討債項?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不應同時聘用超過一家收數公司,在同一個司法地區內追討相同的債項。

D7銀行可否在債項撇帳,仍然向我追討有關債項?

一般而言,銀行追討債務的權利將視乎該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所簽訂的貸款協議而定。

敬請留意,以上資料不應構成金管局提供的法律意見。我們建議你按情況需要,諮詢你的法律顧問。

存款保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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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提供的保障額是多少?

存保計劃為每名存戶於每家成員銀行所提供的最高保障額為80萬港元。計算受保障的存款金額時,存戶存放於同一成員銀行内不同帳戶的存款將會合併計算。

E2哪些機構是存保計劃的成員?

所有持牌銀行(除非獲豁免)均為存保計劃成員。它們須於其營業地點的當眼處展示成員標誌,並於其電子銀行平台展示簡化版成員標誌。

E3存保計劃的保障範圍是怎樣的?

存放於成員銀行內的常見存款(如儲蓄及往來帳戶的存款,以及年期不多於5年的定期存款),不論何種貨幣,由個人或公司持有,均受存保計劃保障。用作抵押的存款亦包括在內。不過,結構性存款、年期超過5年的定期存款、不記名票據、離岸存款、非存款類產品以及儲值支付工具則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如需更多有關存保計劃的資料,請瀏覽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網站(http://www.dps.org.hk)或聯絡該會(電話:(852) 1831 831;電郵:dps_enquiry@dps.org.hk)。

電子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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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為甚麼我要事先向銀行提供我的手提電話號碼才可透過網上銀行進行高風險交易(例如轉帳至沒有登記的第三方帳戶)?

香港銀行需要就網上銀行服務設有足夠的保安管控措施。根據金管局在2015年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單元「電子銀行的風險管理」,當中一項重要的保安措施是銀行在完成高風險的網上交易後必須即時透過另一渠道以有效方式(如手機短訊)通知客戶有關的交易詳情。

這項通知機制的目的,是使客戶能察覺任何未經授權的可疑交易,從而可即時向銀行舉報,讓銀行能迅速採取行動,例如在可能的情況下終止將資金轉帳至境外帳戶。而以手機短訊發出通知,是比較迅速和有效的方法。因此,銀行一般會要求選用網上銀行服務進行高風險交易的客戶提供手提電話號碼。

假如客戶選擇不向銀行提供手提電話號碼,客戶仍然可以透過其他途徑進行高風險交易,例如在分行或以郵寄方式(視情況而定)辦理。

有關更多的網上銀行保安資訊及建議,請查閱有關「智醒消費者」專頁。

F2我收到銀行的電郵通知,表示我要登入我的網上銀行帳戶才可查閱電子月結單。為甚麼有這樣做的需要?

根據金管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單元「科技風險管理的一般原則」及相關通告,銀行須實施足夠的資訊科技管控措施,以確保資料的保密性及完整性,以及按照現存及預計的風險水平保障資料。尤其銀行須保障客戶資料的保密性。部分銀行或會要求客戶登入網上銀行查閱電子月結單,客戶登入網上銀行的程序,可用作核實客戶身分以保障銀行系統儲存的客戶資料(包括電子結單)。

金管局非常重視資料保安,特別是客戶資料,並會繼續與銀行業合作,監察科技及資訊保安的發展及趨勢,如有需要,會加強保安措施,以保障客戶資料的完整性與保密性。

有關更多的網上銀行保安資訊及建議,請查閱有關「智醒消費者」專頁。

F3金管局對銀行為核實進行高風險網上銀行交易的客戶身分採納哪種雙重認證機制有沒有特別取向?

金管局的監管目的是要建立及維持安全穩健的環境,以促進電子銀行在香港的發展,但同時又不會構成阻礙。金管局認為在科技方面保持中立是非常重要,這樣可使銀行能靈活選擇及運用與其電子銀行服務配合的科技。然而,銀行在推出有關系統時應遵守「切合需要」的原則,即銀行就其電子銀行系統所採用的保安措施與其他管控措施所用的技術,須與個別銀行所提供可進行的交易類型與金額涉及的風險、所採用的電子傳遞渠道,以及風險管理系統相符。

因此,就雙重認證而言,銀行須選擇可靠及有效的認證技術,以確認電子銀行客戶的身份與授權。一般來說,銀行須採用較為穩健有效的認證方式來確認客戶的高風險交易。銀行還須小心評估其他因素,包括某種認證方法是否已發展成熟。

銀行應因應電子銀行及資訊保安的趨勢及發展,持續檢討它們的保安措施,以及不斷按需要提升該等管控措施。

有關更多的網上銀行保安資訊及建議,請查閱有關「智醒消費者」專頁。

F4由於互聯網的技術環境瞬息萬變,騙徒亦可能會不時採取新的行騙手法,使用網上銀行服務是否仍然安全?

只要銀行及客戶雙方都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香港的網上銀行服務是安全的。銀行客戶應對個人電腦及流動裝置可能面對的保安問題(例如電腦病毒與特洛伊木馬程式的入侵等)時刻提高警覺。客戶應在個人電腦及流動裝置安裝保安軟件,並且不時更新。此外,銀行客戶應避免進入可疑網站或從該等網站下載軟件,亦不應隨便開啟來歷不明電子郵件的附件。銀行客戶如發現有任何可疑網頁,或銀行帳戶有任何未經授權交易,應立即與銀行聯絡。有關更多的網上銀行保安資訊及建議,可於金管局有關「智醒消費者」專頁及大部分銀行的網站查閱。

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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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我是否需要就由香港轉撥至境外的款項購買財務保險或支付轉撥費用?

《基本法》第1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這即是說香港對資金轉撥並沒有任何限制,金管局也不會對資金轉撥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G2金管局說我中了獎,但要先把一筆錢存入一個指定銀行戶口,才會領到獎金,我真的需要這樣做嗎?

我們懷疑你遇到了騙徒。金管局是香港的銀行業監管機構,並不涉及任何抽獎活動。

此外,《基本法》第1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這即是說香港對資金轉撥並沒有任何限制,而政府也不會對資金轉撥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如果你懷疑你的情況涉及詐騙活動,可直接到警署或向香港警察商業罪案調查科舉報。

G3如果我收到懷疑欺詐銀行電郵或電話,或遇到懷疑欺詐銀行網站,應該怎樣做?

假如你遇到任何據稱與銀行有關的可疑訊息或可疑網站,請聯絡有關銀行及向警方(警署或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舉報。

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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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當我進行轉帳時需要留意什麼?

市民在轉帳時應小心謹慎,並應核對輸入的收款帳號及金額,避免出錯。

O2銀行公會經諮詢金管局後就處理錯誤轉帳發出新指引。該指引適用於哪些轉帳渠道?

適用於本地同一銀行、不同銀行、銀行與電子錢包、同一電子錢包及不同電子錢包之間的各種轉帳渠道,包括透過自動櫃員機、電話理財服務、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銀行分行等向非擬定收款人誤傳款項。

O3若不慎轉帳到錯誤戶口應該怎樣做?

市民如不慎轉帳到錯誤戶口,應盡快聯絡有關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尋求協助。有關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會要求市民提供相關轉帳資料以便該機構通知收款方機構聯絡收款人。當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接獲市民通知轉帳到錯誤的戶口時,它們會按上述程序適當處理,包括會向轉帳人提供書面回應,詳細列出收款方機構與收款人溝通的日期、所採取的行動和結果。這樣將有助市民若遇到收款人不退回誤傳款項時,按需要向警方舉報或考慮採取進一步的適當行動。該等程序亦要求收款方機構提醒收款人不退回誤傳款項或需負上的刑事責任。

O4若收到誤傳款項應該怎樣做?

市民若收到誤傳款項,應盡快通知有關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處理,並經有關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退回有關款項,否則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

個人資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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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如果我發現銀行/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沒有妥善處理我的資料,我可以怎樣做?

如果你懷疑銀行/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沒有妥善處理你的資料,一般來說,你應該先行向銀行/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提出你的關注。如果你不滿意銀行/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的回應,你可以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有關公署的處理投訴政策及程序詳情,請瀏覽公署網站。

L2銀行/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是否有責任保障所收到的所有個人資料?

是。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須將客戶(及前客戶)的銀行事務作為私隱及機密資料處理。銀行在收集、使用、保存及刪除客戶資料方面,在任何時候都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它們亦須遵守私隱專員為了就遵守該條例作出實際指引而發布或批准的任何相關實務守則。

至於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根據《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監管的應用說明》,他們必須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清楚列明和落實相關私隱政策,並須時刻遵守私隱專員為了就遵守該條例作出實際指引而發布或批准的任何相關實務守則。

L3我可以在哪裏得到更多有關保障我的財務私隱的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成立目的是為確保各界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以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如需更多資料,請瀏覽公署網站。

利率及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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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甚麼是實際年利率?

一般來說,實際年利率是一個參考利率,是以按年計利率展示出某項銀行產品〈例如信用卡、私人貸款等〉的利率和其他費用與收費〈例如貸款手續費、服務費等〉。《銀行營運守則》要求銀行在合適情況下列明銀行產品的實際年利率,方便客戶比較不同的利率結構。

H2實際年利率是怎樣計算的?

實際年利率是採用業內公會發出的有關指引中所指定的「淨現值」方法計算。為在一個一致的基礎上計算實際年利率,銀行均採用同一套計算規則及假設。

H3我怎樣可以知道銀行產品的實際年利率?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在合適情況下列明銀行產品的年利率。尤其銀行如在銀行產品的廣告及宣傳資料中有提及利率,銀行均須在合適情況下列明有關產品的實際年利率。此外,銀行亦應能隨時回答你對實際年利率及其計算方法的查詢。

H4金管局准許的最高實際年利率是多少厘?

儘管銀行獲豁免遵守《放債人條例》(第163章),讓其可以自由釐定利率,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不應向客戶收取敲詐性的利率。若銀行收取按業內公會的有關指引所列的方法計算所得的實際年利率,超過根據《放債人條例》被假定為屬於敲詐性的利率水平(目前是36厘),有關銀行應有充分理據解釋此等高利率並非不合理或不公平。除非出現非常特殊的金融狀況,按此方法計算的實際年利率不應超過《放債人條例》所定的法定上限(目前是48厘)。

H5我怎樣可以知道銀行是按甚麼基準來計算我的貸款的利息?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能隨時回答你對銀行產品的章則與條款的查詢。銀行亦應在你提出貸款申請或在日後提供貸款時,向你提供釐定貸款利息的基準。

H6我可以在哪裡找到過去的利率/匯率數據?

閣下可以參考《金融數據月報》第六部分:匯率及利率。

投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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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哪些機構負責監管銷售投資產品的銀行及相關職員?監管是如何進行的?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證券市場的主導監管機構,負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規則、守則及指引,以制定標準。金管局是銀行證券業務的前線監管機構,確保銀行及其職員按照有關的監管規定及標準銷售投資產品。

金管局負責銀行的證券業務的日常監管工作,監管方法包括發出通告及指引、定期進行現場審查以檢查銀行的合規情況,以及進行非現場審查包括分析銀行提交的定期申報表及調查問卷。

I2銀行客戶與經紀行的客戶是否受到同等的投資者保障?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釐定所有中介機構(包括銀行及經紀行)須遵守的原則及最低監管要求。金管局是銀行在銷售投資產品方面的操守的前線監管機構,可能會因應市場形勢、監管的觀察所得、銀行的客戶性質及營運模式而推行相應的優化措施或提供對預期標準的指引,以確保我們的監管制度能在便利銀行客戶體驗,及為客戶提供保障之間取得恰當的平衡。

I3零售銀行客戶與私人銀行客戶獲得的待遇有否不同?為甚麼?

考慮到市場形勢及公眾對加強保障零售銀行客戶的期望日益提高,金管局已要求零售銀行實施多項針對零售銀行客戶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其中包括:

將客戶風險狀況評估及涉及複雜產品或建議或招攬風險錯配的簡單產品的面對面銷售過程錄音;

分隔在零售銀行分行內辦理投資活動與接受存款活動的地方;

進行喬裝客戶檢查計劃,以測試銷售手法;

就沒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衍生產品(投資基金除外)及沒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而具有任何以下特點的債務票據(可延遲到期日、具有彌補虧損特點、可交換、及/或可換股)實施落單冷靜期;以及

編製《重要資料概覽》,清晰及簡潔地概述貨幣掛鈎及利率掛鈎投資產品的主要產品特點及風險。

由於私人銀行業務的客戶性質及營運模式有別於零售銀行,因此金管局容許私人銀行業界彈性地遵守有關銷售投資產品的監管規定與標準,亦同時確保投資者得到保障。

I4客戶如何可以得悉某家銀行及/或其職員是否合資格向客戶銷售投資產品?

除了直接詢問有關銀行及/或職員外,客戶亦可查閱有關監管機構備存的網上紀錄冊,以確定銀行是否「註冊機構」(即獲註冊可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受規管活動的銀行),以及其登記為「有關人士」(即已登記可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受規管活動的銀行職員)的資格及其他資料。

I5銀行銷售投資產品時應向客戶提供或披露甚麼資料?

銀行應向客戶適當地披露及解釋投資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包括產品發行人的名稱及任何適用的費用及收費,以協助客戶在投資前了解相關風險及費用。

銀行向香港公眾銷售基金、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時,須向客戶提供概述產品主要特點及風險的《產品資料概要》。至於由銀行發行的貨幣掛鈎工具及利率掛鈎工具,銀行應向購買這些產品的零售銀行客戶提供《重要資料概覽》。

銀行亦須應客戶要求向他們提供有關投資招攬行為或建議的依據的副本。

I6如何保障透過銀行購買投資產品的弱勢社群客戶或缺乏經驗的投資者的利益?

銀行向弱勢社群客戶銷售投資產品時,應實施額外的審慎措施,例如:

在首次交易時,零售銀行應讓有關客戶選擇是否需要帶同一名親友見證銷售程序,及/或由多一名前線員工處理銷售事宜;及

銀行應提醒客戶不要倉卒作出決定。

至於銷售(i)沒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衍生產品(投資基金除外)或(ii)沒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而具有任何以下特點的債務票據(可延遲到期日、具有彌補虧損特點、可交換、及/或可換股),銀行應向沒有經驗且屬長者或其資產高度集中於該項投資的人士給予落單冷靜期,即至少兩日時間以了解產品,考慮是否適合作出有關投資及(如有需要)諮詢家人及朋友的意見,才發出交易指示。

I7是否所有銀行發售的投資產品都有落單冷靜期?

否。落單冷靜期措施只適用於沒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衍生產品(投資基金除外)及沒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而具有任何以下特點的債務票據(可延遲到期日、具有彌補虧損特點、可交換、及/或可換股)。

根據落單冷靜期的安排,銀行須給予缺乏經驗且屬長者或其資產高度集中於該項投資的人士至少兩日時間了解有關產品,考慮是否適合作出有關投資及(如有需要)諮詢家人及朋友的意見,才發出交易指示。有關該措施的詳情,請參閱金管局於2019年9月25日發給銀行的《關於投資、保險及強制性公積金產品的投資者保障措施》通告的第(A)(II.6)部分。

I8長者是否會自動成為弱勢社群客戶?

否。在判斷客戶是否屬於弱勢社群時,銀行應全面考慮該客戶的情況,包括管理財務的成熟程度(如投資經驗)、思維和心理狀態(如作出投資決定的能力),以及財富水平,以評估其未能明白相關投資的風險及承受潛在損失的脆弱程度。

I9銀行為甚麼要求我在購買投資產品前須完成風險狀況評估?是否每次進行交易前也要進行評估?

為了確保投資建議或複雜產品適合你,銀行須收集和考慮你的有關資料,包括投資目標、投資經驗及知識、財政狀況、投資期、承受風險水平等。常見的收集及記錄該資料的方法,是要求你完成一份風險狀況評估。評估一般是以問卷方式進行。若你披露的資料有限,以致銀行無法妥善地作出風險狀況評估,銀行可為你提供的服務亦會受到限制。因此,為確保銀行向你作出的投資建議或招攬行為或複雜產品在所有情況下均為合適,你應向銀行提供準確及最新的資料,這是非常重要的。

你毋須於每次交易前進行風險狀況評估。如果你曾接受這家銀行評估,而結果仍然有效(有效期通常為一至兩年,視乎各銀行的政策而定),銀行毋須再次為你進行風險狀況評估,便可向你建議合適的投資產品或評估複雜產品是否適合你。如你的相關資料有重大變動,你應盡快通知銀行以便為你更新風險狀況評估。

I10為何零售銀行會於評估風險狀況及銷售投資產品時錄音?客戶每次購買投資產品時,銀行是否都要為其作風險狀況評估及為銷售過程錄音?

錄音是一項重要的投資者保障措施。為風險狀況評估及銷售過程錄音有助確保銀行妥善執行每個程序(例如可確保在進行評估及披露風險時沒有誤導的陳述或遺漏)。錄音亦能作為處理客戶投訴或糾紛的重要證據,亦可協助監管機構監督銀行的操守,以及調查客戶投訴。

並非每次風險狀況評估或每次購買投資產品都要錄音。雖然銀行首次面對面為零售銀行客戶作風險狀況評估必須錄音,但銀行亦可透過其他渠道進行評估,例如網上評估便毋須錄音。此外,日後為客戶定期作風險狀況評估時,銀行亦可以透過網上或書面確認書定期檢討,在這些情況下亦毋須錄音。

一般而言,銀行在面對面向零售銀行客戶銷售投資產品時是毋須錄音,除非涉及複雜產品(例如複雜債券及包含衍生工具的投資產品),或建議或招攬風險錯配的簡單產品。

I11投資者可購買風險級別高於其本身風險承受水平的投資產品嗎?

投資產品只要是適合客戶,即使風險級別與客戶本身的風險承受水平不匹配,銀行也可向客戶建議該投資產品。例如,如果投資產品只佔客戶投資組合的一小部分,並可配合其投資目標及其他個人狀況,則風險承受水平為低至中的客戶,投資風險評級較高的產品仍有可能是合適的。

如果銀行勸告或提醒你不適合某投資產品,你應三思是否購買該產品。

I12如果客戶已有屬意的指定投資產品,銀行可執行他/她的購買指令嗎?

在一般情況下,就特定的簡單產品,銀行可在不涉及投資建議或招攬行為的情況下,執行投資者的購買指令。

若投資者的購買指令涉及複雜產品(某些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或非槓桿式具標準化特點的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存款除外),銀行必須(i)不論有否作出招攬行為或建議,在執行該指令前,確保該產品在所有情況下對該投資者均為合適;(ii)提供有關該產品的主要性質、特點及風險的充分資料,讓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了解產品;及(iii)就該複雜產品提供清楚顯眼的警告聲明提醒投資者。

此外,若該複雜產品涉及衍生工具或是具有某些特點的債務票據,銀行亦可能要為投資者提供落單冷靜期安排。如果涉及衍生產品或槓桿式交易,銀行須確保投資者已明白該產品的性質和風險,並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因買賣該產品而可能招致的風險和損失。

I13如我是有經驗的投資者,銀行可否簡化產品披露?

銀行應充分地披露相關的重要資訊以協助客戶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風險披露的目的是為了讓客戶在進行交易前明白相關的投資產品。銀行可採取風險為本的方法,因應客戶的交易模式、投資知識及經驗、產品複雜性及風險等各項因素向客戶作出風險披露。

例如,銀行以往曾就與是次產品相若的投資產品披露風險,並確保客戶明白是次交易的投資產品,銀行可簡化該產品的風險披露。

I14銀行及其員工是否須為銷售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投資產品向金管局註冊?金管局如何監管銀行這些活動?

由銀行發行的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投資產品並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因此銀行及其員工在銷售這些產品前無須註冊。然而,金管局一般預期銀行在銷售這些產品時,遵循與適用於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投資產品的相若標準。具體上,如銀行銷售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投資產品時涉及建議或招攬行為,或這些產品具有複雜結構,銀行應確保客戶的交易為合理適當、向客戶適當披露產品的特點及風險,以及確保推廣材料清晰、公正及持平。

此外,金管局實施的多項優化保障投資者措施,均適用於向零售銀行客戶銷售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投資產品的銀行。例如,銀行必須向零售銀行客戶提供《重要資料概覽》,當中以淺白易明的字眼扼要介紹這些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客戶風險分析及就包含衍生工具的投資產品(例如非標準化結構的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投資產品)的面對面的銷售程序,均須錄音;沒有經驗而擬購買非上市結構性產品(例如銀行發行的貨幣掛鈎或利率掛鈎投資產品)的零售銀行客戶,銀行應給予兩個曆日的落單冷靜期。

I15如果某間銀行是我的股票代名人或託管人,而該銀行破產,我如何可以取回我的股票?

你可以聯絡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該公司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全資附屬公司,負責處理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及經紀行)的客戶對投資者賠償基金提出的申索。聯絡資料如下:

電話: (852) 2523 7382

傳真: (852) 2523 7389

電郵: icc@hkicc.org.hk

地址:香港鰂魚涌華蘭路18號港島東中心54樓

發牌事宜(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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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擔任註冊機構任何受規管活動的人士需要符合什麼註冊/牌照要求(如進行證券交易或就證券提供意見的銀行僱員)?

只有已列於金管局《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紀錄冊》(紀錄冊)的人士才可擔任註冊機構的受規管活動。評估某人是否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以及提交他們的指定資料以列入金管局的紀錄冊內是註冊機構的責任。若註冊機構認為有關人士不再是適當人選或不再受聘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註冊機構亦有責任從金管局的紀錄冊內刪除該人士的資料。

註冊機構須委任主管人員以負責直接監督該機構所進行的每類受規管活動。這些主管人員必須徵得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透過有關註冊機構向金管局提交申請。

P2有關人士及主管人員需要符合什麼勝任能力的規定?

有關人士及主管人員必須符合的勝任能力規定,與持牌代表及負責人員須符合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制定的勝任能力規定相同。各項勝任能力的規定列載於由證監會發出的《勝任能力指引》。此外,有關人士及主管人員必須已符合由證監會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列出的資格要求。

有關詳請,可到證監會網站參閱《勝任能力指引》及《適當人選的指引》。

P3我三年前曾為有關人士,現打算重投銀行業界。我過往的註冊還有效嗎? 我須通過任何考試以再次成為有關人士嗎?

如你過往曾為註冊機構擔任有關人士,而在你的最後註冊日期起計三年內重新就相同的受規管活動(或符合相同勝任能力規定的其他受規管活動)擔任跟以往獲註冊或發牌相同的崗位(即有關人士曾作為有關人士或持牌代表,或主管人員曾作為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員),則毋須再通過任何有關勝任能力的考試(包括認可行業資格及本地監管架構考試)。

如你在最後註冊日期起計的三至八年內欲重新就相同的受規管活動(或符合相同勝任能力規定的其他受規管活動)再次擔任相同的崗位,你則必須就你離開業界的每一年及每項受規管活動完成5小時的持續專業培訓(包括有關本地監管知識的培訓必須佔持續培訓活動的至少50%),以獲豁免通過有關考試(包括認可行業資格及本地監管架構考試)。

有關豁免遵守有關考試的規定詳情,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其網站刊發的《勝任能力指引》(包括第4.4.2.1、4.4.3.1及4.4.4.1段)及《有關發牌規定的簡易參考指南─回流專業人員》。

P4在三年之前取得的認可行業資格或在三年前通過的有關本地監管架構考試是否仍會被認可?

一般而言,所有人士應在提交申請前的三年內(適用於主管人員)或受聘擔當相關受規管活動的受規管職能前的三年內(適用於有關人士)取得認可行業資格及通過本地監管架構考試。

然而,如果某人擁有相當的相關工作經驗及仍然在業內工作,或能提供近期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相關監管機構的牌照或註冊證明,他在超過三年前取得的認可行業資格或會被認可。如果某人現時或過去三年內曾就某本地監管架構考試相關的受規管活動擔任有關人士(或持牌代表)或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員),他在超過三年前通過的有關本地監管架構考試或會被認可。

有關超過三年前所取得的認可行業資格及三年之前通過的本地監管架構考試會否被認可的指引,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其網站刊發的《勝任能力指引》(包括第4.1.5及4.1.6段)及《有關發牌規定的簡易參考指南─回流專業人員》。

P5如果我擬短暫在香港為註冊機構進行受規管活動,我可選擇甚麼註冊?

如果你擬短暫在香港為註冊機構進行受規管活動,你可選擇申請成為短期聘用的有關人士(適用於大部分受規管活動),或流動專業人員(適用於所有受規管活動),取決於你將在香港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範圍,及你是否擬於一年內多次訪港。

一般而言,短期聘用的有關人士適用於受到有關香港境外監管機構監管的人士,其訪港並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時間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及在24個月內合計不超過六個月。流動專業人員適用於將會多次訪港並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人士,而每個公曆年為期不得超過45日。

除非由一名有關人士(該有關人士不得為短期聘用的有關人士或流動專業人員)陪同,流動專業人員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時,僅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構成受規管活動的服務。

雖然短期聘用的有關人士或流動專業人員的申請人須符合與一般有關人士相同的勝任能力規定,但他們可享有若干有關認可行業資格及 / 或本地監管架構考試的豁免。短期聘用的有關人士或流動專業人員無須符合持續專業培訓規定。

有關申請成為短期聘用的有關人士或流動專業人員的資格及規定詳情,請參閱:(i)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其網站刊發的《監管政策手冊》單元SB-1「對獲得證監會註冊的認可機構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監管」(包括第4.3.21至4.3.23段(適用於短期聘用的有關人士)及第4.3.24至 4.3.27段(適用於流動專業人員));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其網站刊發的(ii)《勝任能力指引》(包括第4.4.2.1及4.4.3.1段(適用於短期聘用的有關人士)及4.4.3.6段(適用於流動專業人員));(iii)《發牌手冊》(包括第5.3.6至5.3.7段(適用於短期聘用的有關人士)及第5.3.8至5.3.9段(適用於流動專業人員));以及(iv)《有關發牌規定的簡易參考指南─訪港專業人員》。

P6我擬從我所屬銀行的北京辦事處前往香港辦事處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下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範疇內的交易提供意見,為期三個星期。我是否須符合其他適用的考試要求?

你可選擇註冊成為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短期聘用的有關人士或流動專業人員(參考以上P5)。此外,除非豁免適用,你必須通過證券及投資學會資格考試卷17。有關該等有關人士從事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資格準則,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其網站刊發的《勝任能力指引》附錄B(《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第3節。

P7我將要就第1 及/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擔任有關人士。我可獲豁免通過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管理的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巻7及8,即第1及/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的認可行業資格規定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上刋發的《勝任能力指引》第4.3.1段列出各項勝任能力規定的選項(適用於有關人士與持牌代表)。例如,就第1及/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的認可行業資格而言,符合選擇 A或選擇 B(如已擁有相關行業經驗)的人士無須通過證券及投資學會資格考試卷7及卷8。然而,不論任何選項,除非有關豁免規定適用,所有人士必須通過本地監管架構考試,即證券及投資學會資格考試卷1。

P8我不再是有關人士但仍然在銀行業界工作,我須要繼續遵從持續培訓的規定嗎?

持續培訓的規定只適用於註冊機構的有關人士(包括主管人員)及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為持牌代表的人士。如你並沒有擔任該等崗位進行受規管活動,則沒有維持持續培訓的責任。

P9我如何向金管局申請豁免遵守持續培訓規定?

金管局不會核准或豁免有關人士遵守持續培訓的規定或認可任何持續培訓課程。註冊機構有責任在有關人士的指定資料被列入金管局的《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紀錄冊》(紀錄冊)内前確保該人士是擔任該身分的適當人選(包括符合持續培訓的規定)。若註冊機構認為有關人士不再是適當人選(包括符合持續培訓的規定),註冊機構亦有責任從金管局的紀錄冊內刪除該人士的資料。

有關持續培訓的規定詳請,可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參閱《持續培訓的指引》。

P10我如何更改或刪除金管局《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紀錄冊》(紀錄冊)上有關我的資料?

註冊機構是以聯機系統提交有關人士的指定資料以供列入金管局紀錄冊内,及從紀錄冊刪除有關人士的指定資料。如你對紀錄冊上有關你過往或現在的註冊資料有任何疑問,你應向有關的註冊機構查詢。

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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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1銀行拒絕了我的貸款申請。我可否向金管局投訴?金管局可否幫我獲得貸款?

我們明白你因為貸款申請被拒而感到不滿。然而,我們希望你明白金管局不能干預個別銀行的商業決定,包括是否向某位客戶貸款的決定。

J1.2我的信貸資料及破產紀錄會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多久?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訂明了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對不同類別的個人信貸資料可保留的期間。就帳戶還款資料,一般規則是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帳戶還款資料於其資料庫內5年,由產生該等資料的日期起計,或直至帳戶結束後5年屆滿為止。不過亦有一些例外情況。舉例來說,如果你曾拖欠還款超過60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等拖欠還款資料於資料庫內直至由最後清還所拖欠還款的日期起計5年屆滿為止。

破產紀錄方面,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為信貸報告的目的從公眾紀錄來源收集這類資料。《實務守則》訂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與宣布或解除破產有關的公眾紀錄資料於其資料庫內8年,由宣布有關破產起計。

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對不同類別的個人信貸資料可保留的期間的詳細資料,請參閱《實務守則》。就《實務守則》的任何查詢,請直接聯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聯絡資料載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站。

J1.3我如何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有關我的個人信貸紀錄?

任何人士都可以查閱其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信貸紀錄。你可以與銀行聯絡,查詢銀行所用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該機構的聯絡資料。

J1.4如果我發現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有關我的信貸紀錄不正確,我應該怎樣做?

你可向有關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出改正資料要求。有關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應按照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實務守則》」)的規定(《實務守則》第3.19及3.20條),處理你的改正資料要求。

詳細資料請參閱《實務守則》。就《實務守則》的任何查詢,請直接聯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聯絡資料載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站。

J1.5如果我想刪除我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資料庫的信貸紀錄,我應該怎樣做?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實務守則》」),如果你的帳戶在全數清還欠款後結束,你可以指示貸款機構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刪除該已結束帳戶的資料。附帶的條件是在緊接帳戶結束前的5年內,有關帳戶須從未拖欠還款超過60日,及有關帳戶是在全數清還欠款後結束(《實務守則》第2.15條)。詳細資料請參閱《實務守則》。

J1.6提前清還私人分期貸款,是否可以節省利息開支?

一般來説,借款人越早向銀行提前還款是可以節省更多未償還的利息。但決定是否提前還款時,還應考慮涉及的手續費。借款人需要留意,個別銀行會以不同的方法分攤每月還款金額中的利息及本金部分。即使每個月還款的金額相同,一般來說前期還款的利息部分佔比較多,本金部分相對佔比較少。換言之,當借款人已按期償還了一段時間,未償還的利息金額可能已經很小。如果借款人選擇在這個時候提前還款,便可能得不償失,因為就算節省了未償還的利息,也可能不足以彌補提前還款的相關手續費。精明的做法是先向銀行查詢提前還款的總金額(包括尚欠的貸款餘額、提前還款手續費及其他的費用等)和未償還的利息金額,比較和考慮清楚後,才決定是否選擇提前還款。

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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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1銀行批出的按揭貸款額低於我想申請的貸款額。為甚麼會這樣?

一般來說,銀行是否批出貸款及批出多少貸款均屬於它們的商業決定。銀行在作出決定時,會考慮很多因素,例如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及任何減低風險的安排等。

如果銀行的貸款業務會在審慎監管上引起重大關注,或對香港銀行體系的穩定構成嚴重影響,金管局便會發出指引,要求銀行採取審慎的標準及經營手法,加強風險管理。

在物業按揭貸款方面,金管局自2009年10月起推出多輪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措施,提升銀行體系在樓價一旦下跌時的抗震能力,及避免置業人士過度借貸。金管局在推出每一輪措施時,會盡量減低措施對真正用家,尤其是首次置業人士的影響。

J2.2銀行表示要先行評估我的還款能力,才決定是否批出我的按揭貸款申請。銀行在評估按揭貸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時,一般會採用甚麼方法?

銀行通常採用以下兩種方法評估按揭貸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

以「供款與入息比率」為基礎的貸款 – 「供款與入息比率」是按揭貸款申請人每月償還債務與每月收入的比率,一般適用於有固定收入的申請人。銀行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收入及負債的證明。

以「資產水平」為基礎的貸款 – 這種方法一般適用於無法提供固定收入證明,而以資產淨值證明其還款能力的申請人。銀行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淨資產及負債的資料。

J2.3「共用正面按揭資料」的目的是甚麼?

「共用正面按揭資料」的目的是加強銀行的信貸風險評估,以促進貸款機構審慎貸款及更有效管理信貸風險,從而防止消費者過度借貸及貸款機構過度放貸。此舉有助維持香港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這對保障存戶利益及香港整體金融穩定甚為重要。

金管局預期銀行會充分利用「共用正面按揭資料」的安排及透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核實按揭申請人在有關按揭貸款聲明中所提供的按揭宗數資料。

加強櫃員機服務的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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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為甚麼要將磁帶提款卡提升為晶片卡?晶片式櫃員機技術有甚麼好處?

晶片式櫃員機技術能夠為儲存在晶片內的敏感資料提供更精密及更優良的保安,因此可以減低在使用櫃員機服務時發生未經授權交易的風險。由於許多境外櫃員機仍在使用磁帶技術,因此新的晶片卡仍保留磁帶,方便持卡人在境外使用櫃員機服務。不過銀行會加強保安措施以提供額外保障,防範未經授權的境外櫃員機交易。所有提款卡的境外櫃員機提款功能預先設定為「未啟動」,持卡人如果計劃在外遊時可能會利用境外櫃員機提取現金,緊記在離港前先行啟動境外提款功能。

K2假如我離港前忘記啟動提款卡的境外提款功能,是否表示我不能在境外提款?

假如持卡人在離港前沒有啟動提款卡的境外提款功能,便需要透過其他方式啟動有關功能,才可以在境外提款。客戶可以透過電話渠道(電話銀行/銀行電話客戶服務中心)在香港境外啟動這項功能,部分銀行亦會額外提供其他啟動功能的途徑(例如網上銀行)。銀行將會通知客戶有關啟動境外櫃員機提款功能的途徑,持卡人有任何疑問可向銀行查詢。

K3我是否可以在啟動提款卡的境外提款功能時,把有效期設定為「永久」,以避免每次離港時都要啟動這項功能?這樣對經常要離港的人士,以及在境外讀書或工作的人士來說都比較方便。

有關最長的有效期,不同銀行有不同安排,包括指定最長年期為一年或三年、提款卡的到期日、或永久。個別銀行會通知客戶有關詳情。但必須指出,客戶應按實際需要設定有效期,避免將有效期定得過長甚至是永久,否則便會降低該保安措施的有效性。